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正文来源:科技处    发布日期:2012-11-26 15:45:22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资助工作的管理,发挥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和协调作用,引导社会科技资源的投入,加强培育新思想、新人才,推动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资助是指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会)与其它方(以下称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经费,支持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基础性工作。联合资助项目指省科学基金会与联合资助方共同资助的某个具体研究项目。

第三条 联合资助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保证按照联合资助协议的约定提供研究经费。

第四条 联合资助协议书为联合资助双方开展联合资助工作的主要依据。协议书须就联合资助项目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研究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协议执行等有关问题做出明确约定。

第五条 联合资助双方在联合资助协议执行期应认真履行协议。如一方认为须中止协议时,应书面通知对方。是否中止,由双方协商决定。联合资助协议的中止,不影响已批准资助和正在执行的研究项目的执行。

第六条 联合资助项目不单独受理申请和进行评审。依据“择优”和“双赢”的原则,由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办)负责从省科学基金申请项目中选择联合资助项目。

第七条 省科学基金办应及时与联合资助方就具体的项目是否同意资助及资助经费额度进行协商,提出联合资助项目计划,报省科学基金会批准。

第八条 联合资助项目的实施管理由省科学基金办与联合资助方共同负责。联合资助项目应与省科学基金其它资助项目同样对待,并执行省科学基金有关资助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省科学基金资助的经费按计划经项目依托单位拨付至项目组。联合资助方应在上述款项到帐后1个月内按计划将承诺资助的经费拨至项目组。

第十条 联合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须按双方各自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联合资助项目产出的知识产权,其归属除非联合资助协议做出特别约定,均按照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即“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或“This material is based upon work fund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对联合资助方的支持也可依据联合资助协议书的约定给予致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基金办负责解释。

详见浙江省自然科学基委员会网站:http://www.zjnsf.gov.cn/h/01/news_view.aspx?AppId=GUD53BE27A2DC1D39FF5821BDBDC3B87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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