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湖师院发[2010]65号)

正文来源:科技处    发布日期:2012-11-26 16:00:11

湖州师范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

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湖州师范学院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研究所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为打造特色大学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工作支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研究所是由各下属学院或职能部门申请、经学校审定批准的研究所。研究所的设立应符合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在下属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研究所的组建要有学科依托,依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自愿组合,在学科前沿或有重大产业前景的基础上设立。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联合组建;鼓励组建开展应用研究的研究所。


第四条 研究所不定行政级别,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技术开发实行分类设置,学校职能部门定期组织考核和评估,优奖劣汰,滚动发展。


第二章 申报建立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符合学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3个及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拥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一般不少于4人;总人数原则上6人以上,且具备承担国家、省市及企业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


    2.拥有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及相关的技术人员队伍。


    3.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一定量国家级、省部级和地方及企业的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


4.有必要的活动场所和开展研究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根据服务地方需要,学校鼓励设立若干应用型或开发类研究所。此类研究所的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但近3年到账横向经费必须达到:工科类300万元以上,理科类120万元以上,文科类3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审批程序


    1.研究所应根据学校发展的需求统一规划,由拟建研究所筹备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研究所申请表,经研究所依托学院或部门签署意见后送科技处,经专家论证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2.下属学院也可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所。设立条件可适当放宽,报科技处审核批准。院级研究所的管理和考核由各下属学院参照校级研究所进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根据研究方向设立若干个研究室或课题组。


第九条 研究所设所长1名,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所长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基础,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第十条 研究所所长由下属学院提名、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科技处审核确定;跨学院设立的研究所,其所长由相关学院协商产生,经科技处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研究所建立学术委员会。委员会由研究所内外专家组成,讨论决定本研究所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梯队建设、实验室建设、研究生培养和研究所发展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研究所主动撤消、合并或调整,由研究所提出申请,依托学院或部门同意,经科技处审核批准。


第四章 权利任务


第十三条 研究所在科研项目申报、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研究所的日常管理经费从研究所申请到的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研究所的主要任务是:在依托学院和职能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研究所进行一次年度考评,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第十七条 主要考核指标


    1.研究计划的落实情况。


    2.研究队伍的建设。


    3.研究成果。


4.人才培养、学术活动和学术兼职等情况。


第十八条 研究所所长考核评估


    1.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门考核小组,对研究所所长进行考核评估。


2.研究所所长每届任期3年,每3年进行届末考核。考核合格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连选连任。如果任职考核不称职或已到退休年龄,需重新组织遴选所长。


第十九条 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研究所,学校将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并优先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申报重点实验室及各类创新平台等;对考核成绩不佳的研究所,学校将给予调整或作撤并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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