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正文来源:科技处    发布日期:2021-04-22 16:22:26

《湖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湖市科规发〔2020〕10号)2020年11月27日印发,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一、制定依据
  一是落实上级法规文件精神。《浙江省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条例》第十条规定“支持企业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的实际成交额或者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提出,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特别是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二是健全完善政策制度体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七条意见》(湖政发〔2020〕12号)提出的“提高创新券使用额度。扩大科技创新券的支持额度和补助范围,促进长三角创新资源共享,按照企业应支付费用最高给予50%补助,单个企业1年内可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三是适应创新券管理新形势。助推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深入实施,推进G60科创走廊建设,加大力度探索实践创新券的跨区域使用。《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公众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湖市科发〔2015〕10号)、《湖州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湖市科发〔2016〕7号)实施期限已结束。
  二、制定主要过程
  参照省《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参考杭州、嘉兴、绍兴等地市的先进经验,并经多次座谈研讨,2020年10月16日,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发布《湖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10月26日,未收到公众反映或提交实质性意见和建议。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商,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和主要精神
  (一)主要内容
  《湖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二条,明确了市级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接收对象、补助内容和标准,申领和兑现的方式、限额、申请材料,监督管理原则等事项。
  (二)主要精神
  一是拓宽补助范围。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将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从检验检测拓展至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仪器设备共享、技术开发(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工业设计等八个方面的服务内容。
  二是提高补助标准。创新券补助额度从原来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30%予以补助,调整为最高50%的补助比例。其中,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仪器设备共享的补助比例为50%;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补助比例为30%;技术培训、工业设计补助比例为20%。单个企业补助额度从单笔最高1万元、全年最高3万元大幅提高至全年最高20万元。
  三是提高使用效率。创新券实行定额发放、先到先领的原则,申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为促进创新券有序流转,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创新券设有3个月的有效期,逾期系统自动收回。
  四是明确兑付条件。申请兑付创新券,应当填写兑付申请表,上传服务合同、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相应的服务结果凭证作为附件。应于发票开具日期的当年提出兑付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同一服务合同及其发票只能兑付1次。
  五是鼓励通用通兑。以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为契机,逐步推动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通用通兑。鼓励区县先行先试,探索实践跨区域创新券推广应用。区科技局发放的跨区域创新券,符合市级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的,可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办法部分条款解释如下:
  (一)办法第五条规定创新券的发放对象。
  解释:创业者凭身份证注册申领创新券,申请兑现时需补充提供其与市本级众创空间(含众创田园)签订的、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入驻协议。入驻的众创空间(含众创田园)应当经过市级认定或备案。
  (二)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创新券的发放原则和限额。
  解释: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效用,企业和创业者应根据实际需求申领创新券,切勿抱着“抢位子”的想法盲目申领、顶格申领创新券。对于同一年度多次领用创新券、并未申请兑现的企业和创业者,市科技局将探索开展信用监管。
  (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创新券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
  解释:市本级创新券每年1月1日起发放,3月31日失效。系统回收未兑现的创新券额度,4月1日起重新发放,6月30日失效。以此类推。
  (四)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兑现创新券,技术合同应采用规范格式。
  解释:通过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站“相关下载”栏目,可以下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技术合同指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科技评估、技术查询属于此范畴)、技术服务合同(测试分析、技术培训、工业设计属于此范畴)。
  (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兑现创新券,应提供相应的服务结果凭证。
  解释:服务内容为技术查新的,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在系统中填写申请表(含信用承诺),并提供技术咨询合同、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查新报告作为附件。以此类推。合同签署方和发票收付款单位应当一致,并与银行回单相对应。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服务内容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不需要提供服务结果凭证,但提供的技术合同应当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内容为技术培训的,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也应当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六)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兑现创新券的时间限制。
  解释: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于实际发生费用的当年度提出,判定时间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请注意及时申请兑现,以免过期失效。于当年内提出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于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兑现。
  (七)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得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
  解释:创新券为普惠性政策,企业和创业者不得为突破补助额度限制,将同一科技服务事项分解为多个事项,通过关联企业多头申报或者跨年度申报。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八)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补助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解释:创新券的发放与兑现以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无法分割。同时为与《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七条意见》衔接一致,2020年度市本级创新券补助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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