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正文来源:科技处    发布日期:2021-04-25 9:10:48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湖市科规发〔2020〕10号)2020年10月29日印发,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该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一、制定依据
  一是落实“三评”改革精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精神要求,改革项目形成和遴选机制,提高项目评审质量,精简评审立项、审批审核工作流程。
  二是健全完善政策体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七条意见》(湖政发〔2020〕12号)提出的“鼓励企业实施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科技攻关项目最高给予15万元补助。”
  三是适应项目管理新形势。参照《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加强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
  二、制定主要过程
  经多次座谈研讨,2020年8月4日,市科技局在门户网站发布《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8月13日,未收到公众反映或提交实质性意见和建议。市科技局同时征求主要归口管理部门、区县科技部门等16个单位意见,共收到5个单位的回复意见13条,采纳或部分采纳10条。其他单位反馈无意见。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商,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和主要精神
  (一)主要内容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三条,明确了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组成、财政补助额度、申报条件、评审立项程序、合同管理、监督评价等事项。
  (二)主要精神
  一是加大财政补助力度。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财政补助从原来的20万元—50万元,提升到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三档;增设重点研发计划择优项目,补助额度分为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三档;科技攻关项目补助在原10万元标准上增加15万元档;公益性一般项目财政补助从3万元提高至5万元,公益性重点项目补助在10万元标准上增加15万元档;自然科学资金项目财政补助在原2万元标准上增加4万元档。
  二是明确自筹经费比例。发挥企业、高校院所的主体作用。企业牵头申报重点研发和科技攻关项目,财政资金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经费20%的补助;高校院所或医疗机构牵头申报重点研发项目,财政资金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经费50%的补助。
  三是鼓励设置研发机构。将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享受财政补助档次挂钩。企业申报重点研发计划项目30万元档次补助,应当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申报40万元、50万元档次,应当设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申报最高100万元择优项目,应当设有省级企业研究院及以上研发机构。
  四是优化评审立项流程。参照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优化“三审一决策”程序,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进行专业评审,其中重点研发项目专业评审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组成,并各按50%计算总分;其他类别项目专业评审采用专家网络评审方式。以专业评审得分为立项决策基础。
  五是明确项目立项标准。主要是重点研发计划财政资助额度档次的区分标准。重点研发计划总分达到70分(含)至80分的,立项后财政补助30万元;总分达到80分(含)以上,补助40万元或50万元,根据项目得分排名和年度预算确定;择优项目总分达到70分(含)至80分的,补助40万元;总分达到80分(含)至90分的,补助70万元;总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补助可达100万元。
  六是优化项目过程监管。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对申请提前享受财政资助的项目,加强中期评价管理。加强诚信管理。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同时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 “一票否决”。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办法部分条款解释如下:
  (一)《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采取分类分档的方式对市科技计划项目予以财政补助。
  解释:申请财政补助应当以项目实际的经费需求、申报的基本条件(《办法》第九条)为依据,避免两个误区:一是盲目申请最高档次补助影响验收。根据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项目总经费执行率必须达到75%及以上,且结余经费必须明确使用安排。二是申请补助较低未能充分享受政策。财政补助额度按不高于申请数的原则下达。近年来,个别企业项目评分较高、自筹经费充足,但因为申请财政补助低,未能充分享受政策支持。
  (二)《办法》第五条规定项目的财政补助比例。
  解释:原则上,项目申报主体为企业的,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不得低于4:1;部分重点研发项目申报主体为事业单位的,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不得低于1:1。
  公益性应用研究和自然科学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为事业单位的,项目经费可全额申请财政经费;申报主体为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不得低于1:1。
  其他行业学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根据申报项目和主体的公益性等实际情况确定财政补助比例。
  (三)《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申报不同类别项目的条件。
  解释:企业可以申报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财政补助额度从1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为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体现不同计划类别申报主体的区分度,故将财政补助额度与企业研发机构设置情况挂钩。
  原则上,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设立时间应早于申报当年1月1日)的企业,只能申报科技攻关项目;研发机构未经市级以上认定的企业,只能申报重点研发计划30万元档项目;研发机构未达省级企业研究院及以上级别的企业,不能申报重点研发计划择优项目。
  (四)《办法》第九条规定新成立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解释:新企业的判定标准:登记注册时间距项目申报当年1月1日18个月以内。即申报2020年度项目,登记注册时间晚于2018年7月1日的企业,视为新成立企业。以此类推。购置土地自建厂房的新成立企业,判定标准放宽至36个月。
  (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限制立项。
  解释:参照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条件,除项目负责人以外,对有在研项目的项目组其他核心成员,不再限制其申报新的项目。
  (六)《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延期申请应当及时通过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报备。
  解释:2019年出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延期申请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提出。结合工作实际,本《办法》对于提出延期申请的时间限制适当放宽。项目实施结束的6个月内,即准备验收期间,发现未能完成研发任务的,可以在线提交延期申请。
  同时也提醒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注意,项目实施结束的6个月内,既未提出验收申请,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将按规定计入科研诚信档案;12个月内未提出申请的,作为逾期项目予以清理。
  (七)《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申请开展中期评价。
  解释:一次性补助的项目,不需要开展中期评价。事后补助项目、分期补助项目,实施满一年,申请提前下达财政补助的,需要组织开展中期评价。
  中期评价分为现场察看和书面审核两种方式,取决于项目计划类别和承担单位性质。评价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察看,对承担单位提交的中期实施报告、绩效证明材料、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出具评价意见。评价意见认为项目实施进展顺利、绩效良好、经费支出规范合理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提前下达财政补助。其他项目中期评价采用书面审核方式。
  为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同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从严把握开展中期评价的前提条件,参照项目验收程序进行。中期评价通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超期不提出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录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科研诚信档案,暂停甚至取消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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