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正文来源:科技处    发布日期:2022-10-09 15:30: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州师范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湖州师院科协),是由湖州师范学院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学校党政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是学校科技工作者之间相互联系、服务社会的纽带,是推进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湖州师院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强化“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服务地方”办学方针,紧紧围绕建成“在国内有一定影响、一定水平、一定地位的湖州师范大学”目标,推动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结合,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国家科学决策服务。

第三条 湖州师院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承认《中国科协章程》,接受上级科协业务指导,贯彻国家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工作方针,秉承湖州师范学院校训,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湖州师院科协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湖州师院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营造引领创新文化的氛围。鼓励探索,宽容失败,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自由和独立,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争鸣,活跃学术思想,推动学校科研持续发展。

(二)推进学校科普工作。利用学校各类科普资源,加大对社会开放力度,强化学校对社会的科学普及服务功能,积极组织师生参与各项科普活动。

(三)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促进学校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任务。

(四)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面向广大教师和学生,组织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弘扬高尚的科学道德,推动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营造健康和谐的科研环境。

(五)团结凝聚学校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科研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举荐优秀科技创新人才,推荐优秀科技专著和论文,宣传学校科技工作者中的先进典型。支持挂靠在学校的各级学会、协会开展工作,支持科技工作者加入国内外各类学术团体。加强与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活动。为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不同学科间交流活动提供空间和机会,激发学生学术志趣、培养创新创业精神,营造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成长的校园氛围。

(七)完成学校和上级科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湖州师院科协审核并批准,即可发展为会员。

(一)凡在湖州师范学院工作的中国科协、浙江省科协、湖州市科协、吴兴区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即为本会会员。

(二)凡承认校科协章程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员及大二以上优秀学生干部,本人自愿申请,经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湖州师院科协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优先参加湖州师院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取得相关资料;

4.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湖州师院科协帮助申诉和给予维护。

(二)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决议;

2.参加湖州师院科协活动,完成湖州师院科协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湖州师院科协委员会确认,即可退会。若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湖州师范学院规定、本章程,经湖州师院科协委员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单位,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会员退休后,其会员资格视情况保留,热心科协工作者可延长。

第四章   机构

第十条 湖州师院科协实行民主办会。湖州师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是湖州师院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经它推选产生的湖州师院科协委员会是湖州师院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 湖州师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湖州师院科协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湖州师院科协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湖州师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湖州师院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湖州师院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四)推选湖州师院科协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湖州师院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湖州师院科协工作,其职能是:

(一)执行湖州师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湖州师院科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制定湖州师院科协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四)组织湖州师院科协会员开展各种活动;

(五)筹备组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湖州师院科协委员会设荣誉主席1名、主席1名、副主席2名、秘书长1名,委员20名以上,主席由校级领导或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知名专家担任,由学校党委提名,副主席、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湖州师院科协委员会推选产生,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根据各单位(部门)科技工作者规模以及履行职责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湖州师院科协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和公平性。湖州师院科协委员会委员在各个单位(部门)推荐候选人的基础上,由湖州师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湖州师院科协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科技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湖州师范学院划拨专项活动经费;

(二)湖州师院科协举办科技咨询或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社会或个人捐赠、资助。

第十八条 湖州师院科协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湖州师范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湖州师院科协制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属湖州师院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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