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教育部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的通知
正文来源:科技处 发布日期:2017-03-27 8:59:00
各学院、部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7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30号)要求,现就做好教育部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奖励的范围
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分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称自然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包括专利类)(以下称发明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科普类)(以下称进步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以下称青年奖),共四个奖种。
二、基本条件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发〔2015〕1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专利技术实施和科学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高等学校。
1.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其主要论著必须是2015年6月1日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并得到了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
2.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实际应用2年以上。
3.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的候选人须为长期从事基础性科学研究并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7年1月1日后出生)。
4.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推荐。
5.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参加评审。
6. 推荐项目所含技术内容,不得使用任何已经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内容,否则视为重复报奖。
7. 已推荐2016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原则上不得推荐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三、推荐、审批程序
1.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项目数额不限。
2.省内高校除浙江大学向教育部直接推荐外,其余高校由省教育厅负责自然奖、发明奖和进步奖推荐项目的审核工作,具体由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资格审查。
3.全部推荐项目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水平、创新性、经济和社会效益、推荐等级进行评价和推荐,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推荐书》“推荐单位意见”栏目中填写推荐意见,由该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4.特等奖实行提名推荐制,由评审委员会从当年拟授予一等奖候选项目中特别突出的成果提名推荐。
5.青年奖实行提名推荐制,由具有推荐资格的提名单位或提名人根据提名推荐要求向教育部推荐,由提名单位或提名人填写青年奖提名推荐书,撰写提名推荐意见。
6.推荐项目均须在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公示,公示内容需按照《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手册》的要求进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公示内容和公示结果以学校公函与推荐材料一同报送。
四、直接推荐国家科技奖
已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拟申请由教育部遴选、推荐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简称直报项目),可按有关要求直接向教育部推荐。推荐前需在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五、时间安排
1.自2017年3月31日起,即可登录“科技评价与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http://202.205.109.48/Cutech)进行网络推荐工作,网络推荐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6日。相关推荐书、具体要求和表格请至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下载(http://www.cutech.edu.cn),或见附件。
2.请我校申报人员联系科技处,凭推荐单位号和登陆口令登陆系统进行操作,并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项目汇总表”于2017年5月5日前送至明达楼327室。
六、联系方式
1.科技处
联系人:张华安,何小勤
电话:2321598,2321573
2.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联系人:姜毅
电话:0571—88008970
附件:
1.推荐201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具体要求
2.推荐工作手册
4.回避专家申请表
科技处
2017年3月27日